中国工业报 张永杰
日前,中国工业报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公开信息中了解到,《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并于8月1日起实行。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等条件的。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的。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该办法要求中央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将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围绕主业有序发展壮大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将节能降碳与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预算,保证资金足额投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加强并购重组企业源头管理,把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尽职调查作为并购重组的前置程序;积极推广应用节能低碳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开展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应用。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加强边督边改、督察问责和信息公开工作等十四条内容。
办法关于“统计监测与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