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三部新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为引人注目,那么,这部新规到底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一:给法院戴上一副“紧箍咒”
以前打官司,经常遇到提交了保全申请,但是因为法院动作慢了,等到采取保全措施的时候,对方已经把财产转移了。新规出台之后,从申请保全到采取保全措施只需要10天,大大降低了时间拖得太长,导致财产被转移的风险。
律师提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担保。按照新规,法院做出保全裁定是在当事人提供担保后五日内。所以如果想尽快保全,应当在提交保全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担保,以免因为提供担保延误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亮点二:不用再为凑不够担保而发愁
以前申请诉讼保全,都必须提供等额担保。保全20万元,就得把存折押上;保全50万元,就得把房产证押上。新规出台后,最多只要提供保全数额30%的担保,就能够进行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成本大大降低,再也不用为拿不出担保的财产犯愁了。
律师提示:这个“30%”的规定,只适用于诉讼保全,如果申请诉前保全的话,还是需要提供等额担保。另外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还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否则可以解除全部或部分的保全措施。所以,申请保全还是要慎重。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亮点三:金融机构可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目前申请诉讼保全,除了申请人自己想办法提供担保财产之外,只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事这种诉讼保全担保的业务。新规出台后,金融机构也可以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以后申请诉讼保全,可以直接找银行担保了。
律师提示: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自然更为稳妥,但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决定了其提供担保的门槛势必更高,手续也更为繁琐,建议申请人慎重选择。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亮点四:六种情形保全可不提供担保
这次新规推出了六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这六种情形既关注了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又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进行了考虑,可谓是新规的最大亮点。
律师提示:这六种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均不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符合这六种情形的案件都不用再提供担保了。具体的裁量权还掌握在法官手中。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亮点五:网络查控实现“一键保全”
现在全国各地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都在不断完善,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并直接通过执行插孔网络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对接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已经成为信息化时代法院执行系统的发展趋势,“一键保全”的梦想不再遥远。
律师提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在推广完善中,作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是应当注意收集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并及时向法院提供,以便更快更有效地实施保全措施。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作者单位系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